证监会近日发布了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意在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,服务实体经济,构建规范、竞争有序的行业生态。新规透露了四大变化,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、投资者标准、募集环节监管和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。
1. 适用范围扩大: 修订后的《私募办法》适用于新申请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。存量机构和产品设定了过渡期,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一年内完成整改,私募基金嵌套层级在两年内完成整改。规定了存量私募基金在整改前不得新增规模或投资者,不得展期,到期将予以清算。
2. 全链条监管细则: 新规明确了适用于私募基金的公司型、合伙型、契约型私募基金,对合伙型私募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的管理也作了规定。私募基金托管人和服务机构的监管要求也得到了完善。
3. 投资范围划分: 为私募基金产品类型划分了更为细致的范畴,根据主要投资标的划分不同类型,同时规定了私募基金投资负面清单的管理。
4. 投资者标准提升: 新规对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细化,增设了实缴金额的差异化门槛。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实缴金额维持不低于100万元,而私募股权、创投基金提高至300万元。对于一些特殊情形,实缴金额要求甚至提高至500万元。在募集环节,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募集方式和合规要求。
新规的推出标志着我国私募基金监管进一步趋严,将有助于规范行业秩序,降低风险,推动私募基金行业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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